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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版《漢書》志·卷四·刑法志

 白話版《漢書》志·卷四

東漢  班固 著

       刑法志

       人具備天地的本性,心懷仁、義、禮、智、信五常之性,聰明精細,是萬物中最有靈性的。 人的爪牙不足以滿足慾望,奔跑速度不足以躲避危險,沒有毛髮羽毛抵禦寒暑,必須依靠利用外物來養活自己,依靠智慧而不是蠻力,這正是人尊貴的原因。 所以沒有仁愛就不能結成群體,不能結成群體就無法戰勝外物,無法戰勝外物就無法滿足生活所需。 結成群體卻物資不足,爭鬥之心就會產生。 古代聖明的君主卓越地率先施行恭敬、謙讓、博愛之德,眾人心中歡喜就會追隨他。 追隨他形成群體,他就成為君主; 眾人歸附他,他就成為帝王。 《洪範》說:“天子是百姓的父母,是天下的帝王。 “聖人通過類比來端正名分,稱君主為父母,闡明仁、愛、德、讓是王道的根本。 仁愛依靠恭敬才不會衰敗,德行依靠威嚴才能長久確立,所以制定禮儀來推崇恭敬,創立刑罰來顯示威嚴。 聖人本身具有聰明睿智的本性,必然能通曉天地的心意,制定禮儀、興辦教育、設立法令刑罰,一舉一動都順應民情,效仿天地法則。 所以說:先王制定禮儀,“效仿上天的光明,依據大地的本性”。 刑罰、威嚴、監獄,類比上天的雷霆殺戮; 溫和、仁慈、恩惠、和睦,效仿上天孕育生長萬物。 《尚書》說“上天規定禮儀等級”“上天討伐有罪之人”。 所以聖人依據上天規定的禮儀等級制定五禮,依據上天的討伐之意制定五刑。 最重的刑罰是動用軍隊(甲兵),其次是用斧鉞斬殺; 中等刑罰是用刀鋸割刑,其次是用鑽鑿肉刑; 較輕的刑罰是用鞭杖抽打。 重刑在原野上施行(如戰爭),輕刑在集市、朝堂上施行,這種制度的由來已經很久了。
       
       從黃帝在涿鹿作戰平定炎帝(火災之害),顓頊部署軍隊平定共工(水害)開始,到唐堯、虞舜時期,天下治理得極好,卻仍流放共工、放逐訡兜、驅逐三苗、誅殺鯖,之後天下才服從。 夏朝有《甘扈之誓》(討伐有扈氏),殷商、周朝都依靠武力平定天下。 天下平定后,收藏兵器,用禮樂教化百姓,但仍設立司馬官職,配置六軍兵力,依據井田制制定軍賦制度。 方圓一裡為一井,十井為一通,十通為一成,一成方圓十里; 十成為一終,十終為一同,一同方圓百里; 十同為一封,十封為一畿,一畿方圓千里。 賦稅分為稅和賦:稅用來滿足糧食需求,賦用來滿足軍隊需求。 四井為一邑,四邑為一丘。 一丘有十六井,配備戰馬一匹、牛三頭。 四丘為一甸。 一甸有六十四井,配備戰馬四匹、兵車一輛、牛十二頭、披甲士兵三人、普通士兵七十二人,武器裝備齊全,這就是“乘馬之法”。 一同方圓百里,總計一萬井,扣除山川、沼澤、城池、住宅、園林、道路,剩餘三千六百井,確定徵收軍賦的有六千四百井,配備戰馬四百匹、兵車一百輛,這是卿大夫封地中較大的,稱為“百乘之家”。 一封方圓三百一十六里,總計十萬井,確定徵收軍賦的有六萬四千井,配備戰馬四千匹、兵車一千輛,這是較大的諸侯國,稱為“千乘之國”。 天子的畿內方圓千里,總計一百萬井,確定徵收軍賦的有六十四萬井,配備戰馬四萬匹、兵車一萬輛,所以天子被稱為“萬乘之主”。 戰馬、士兵、武器平時就準備齊全,春天整頓軍隊進行“搜”(春季狩獵練兵),夏天臨時駐紮進行“苗”(夏季狩獵練兵),秋天整治軍隊進行“狝”(秋季狩獵練兵),冬天大規模檢閱進行“狩”(冬季狩獵練兵),都在農閒時操練。 五國為一屬,屬設屬長; 十國為一連,連設連帥; 三十國為一卒,卒設卒正; 二百一十四國為一州,州設州牧。 連帥每年檢閱戰車,卒正每三年檢閱士兵,州牧每五年大規模檢閱戰車和士兵,這是先王為國家建立軍事力量、充實兵力的大致策略。

        周朝王道衰落,法度崩壞,到齊桓公任用管仲,才使國家富足、百姓安定。 齊桓公詢問稱霸天下、動用軍隊的方法,管仲說:“您想整頓軍隊、修繕武器,大國也會這樣做,小國也會防備,這樣很難快速實現目標。 “於是管仲在治理內政時融入軍事訓練,在鄉里確定戶籍編製,在郊外完成軍事編製。 把百姓按什伍編製聯結起來,平時共同生活、共享歡樂,危難時共同擔憂、共擔禍福,所以夜間作戰能聽到彼此的聲音,白天作戰能看到彼此的身影,緊急時刻能互相拼死救助。 訓練完成後,對外抵禦夷狄,對內尊崇天子,使中原各國安定。 齊桓公去世后,晉文公繼位,也先安定百姓,制定《被廬之法》(軍事法規),率領諸侯,交替擔任盟主。 但他的禮儀已經很不合規制,又隨時苟且迎合來追求速成之功,所以不能完全符合王道制度。 齊桓公、晉文公之後,天下逐漸衰落,到魯成公推行「丘甲制」(按丘征發甲士),魯哀公實行「田賦制」(按田畝征賦),春季搜獵、夏季練兵、秋季治軍、冬季大閱等軍事活動都偏離了正道。 《春秋》記載並批評這些做法,以保存王道。 此時軍隊頻繁調動,百姓疲憊困苦,沒有堅守節操、為國犧牲的道義。 孔子對此痛心,說:“用未經訓練的百姓去作戰,這是拋棄他們。 “所以孔子評價子路說:”仲由啊,千乘之國的軍賦,可讓他去治理。 “子路也說:”千乘之國,夾在大國之間,加上戰爭侵擾,再遭遇饑荒,我去治理,等到三年,能讓百姓有勇氣,並且懂得道義。 “治理軍賦、訓練士兵,用禮義教化百姓,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春秋之後,大國消滅弱國、吞併小國,形成戰國時代,各國逐漸增加軍事禮儀,把它當作娛樂,用來互相誇耀。 秦國改稱為「角抵」(雜技表演類的競技活動),先王的軍事禮儀淹沒在淫樂中了。 英雄豪傑順勢而為、輔佐時勢,用權謀欺詐互相傾軋,吳國有孫武,齊國有孫膑,魏國有吳起,秦國有商鞅,他們都能擒敵取勝,著作流傳後世。 此時,各國合縱連橫,互相攻伐,交替勝負。 齊愍王依靠“技擊”(注重個人武藝的士兵)強大,魏惠王依靠“武卒”(精銳士兵)振奮,秦昭王依靠“銳士”(精銳士兵)取勝。 世人正爭奪功利,遊說的人都以孫武、吳起的學說為根本。 當時只有荀子明白王道,批評這種風氣說:“孫武、吳起這類人,看重權勢利益、推崇權謀欺詐; 在暴亂昏亂的國家,君臣有隔閡、上下離心、政治謀劃不善,所以權謀欺詐才能奏效。 如果仁人在上位,被百姓敬仰,百姓就像子弟保衛父兄、手足保護頭目一樣守護他,誰能抵擋呢? 鄰國看待我們,像親戚一樣歡樂,像椒蘭一樣芬芳,看待他們的君主,卻像痛恨仇人一樣。 人情難道會願意為厭惡的人去攻打喜愛的人嗎? 所以用桀攻打桀,還有技巧高低之分; 用桀欺詐堯,就像以卵擊石,有什麼僥倖可言! 《詩經》說:'周武王豎起旗幟,虔誠地手持斧鉞,軍隊像烈火一樣猛烈,沒有人敢阻擋我們。 '說的是用仁義安撫百姓的人,天下無敵。 像齊國的技擊,殺死一個敵人就賞賜黃金,遇到小敵、弱敵,還能勉強使用; 遇到大敵、強敵,就會四散奔逃,這是亡國之兵。 魏國的武卒,穿著三層鎧甲,使用十二石的強弩,背負五十支箭,把戈放在車上,頭戴頭盔、腰佩寶劍,攜帶三天的口糧,中午前能奔行百里,考核合格就免除他家的徭役,賜給有利的田宅。 這樣一來,國家土地雖廣,稅收卻必然減少,士兵的體力幾年後就會衰退,這是危國之兵。 秦國人,生活環境狹隘困苦,君主役使百姓殘酷嚴厲,用權勢脅迫他們,用困苦限制他們,用賞賜引誘他們,用刑罰逼迫他們,讓百姓要想從君主那裡獲得利益,除了作戰別無他路。 功勞和賞賜相互促進,斬殺五個敵人就能役使五戶人家,這種制度最為周密,所以秦國能四代在天下取勝。 但這些都是為了賞賜、追求利益的士兵,不過是雇工買賣式的軍隊,沒有安分守己、堅守節操的道理。 所以秦國雖然土地廣闊、兵力強大,卻常常提心吊膽,擔心天下各國聯合起來攻打自己。 至於齊桓公、晉文公的軍隊,可以說進入了正軌、有節制,但仍沒有以仁義為根本。 所以齊國的技擊抵擋不住魏國的武卒,魏國的武卒抵擋不住秦國的銳士,秦國的銳士抵擋不住齊桓公、晉文公的節制之師,齊桓公、晉文公的節制之師抵擋不住商湯、周武王的仁義之師。 ”
       
       所以說:「善於治軍的人不必布陣,善於布陣的人不必作戰,善於作戰的人不會失敗,善於應對失敗的人不會滅亡。 “像虞舜整頓百官,咎繇擔任司法官,雖有”蠻夷侵擾中原、盜賊違法作亂“的情況,卻無需動用刑罰,這就是所謂”善師不陳“。 商湯、周武王征伐,布陣誓師,卻能流放夏桀、擒獲商紂,這就是所謂“善陳不戰”。 齊桓公向南征服強大的楚國,讓它向周王室進貢,向北討伐山戎,為燕國開闢道路,恢復滅亡的國家、延續斷絕的世系,功勞在諸侯盟主中居首,這就是所謂“善戰不敗”。 楚昭王遭遇闔廬入侵的災禍,國家滅亡、自己逃亡,父老鄉親送別他,昭王說:“父老們回去吧! 何必擔心沒有君主? “父老們說:”有這樣賢明的君主啊! “一起跟隨他; 有人奔走投奔秦國,號哭請求救援,秦國人為此出兵。 楚國和秦國合力,最終擊退吳軍,昭王返回國都,這就是所謂“善敗不亡”。 而秦國依靠四代的勝利,佔據山河險阻,任用白起、王翦等豺狼般的人,施展他們的爪牙,攻伐六國、統一天下。 但秦國過度使用武力、極盡欺詐,士兵百姓不願歸附,服役的刑徒反過來成為敵人,像暴風一樣興起、像烏雲一樣聚集,最終共同攻打秦國,這是最下等的做法。 大凡軍隊,是用來恢復滅亡的國家、延續斷絕的世系、平定叛亂、消除禍害的。 所以伊尹、呂尚這樣的將領,子孫保有封國,與商、周兩朝並存。 到了末世,君主苟且使用欺詐武力,滿足貪婪殘暴的慾望,爭奪城池時殺人滿城,爭奪土地時殺人遍野。 孫武、吳起、商鞅、白起這類人,都在生前被誅殺,他們的國家也在後來滅亡。 報應的趨勢,各按其類別到來,這是必然的道理。
       
       漢朝建立,漢高祖具備神武之才,施行寬厚仁愛的政策,招攬英雄豪傑,誅殺秦始皇、項羽。 任用蕭何、曹參這樣的文臣,採用張良、陳平這樣的謀略,發揮陸賈、酈食其這樣的辯才,明確叔孫通制定的禮儀,文武搭配,大致奠定了治國方略。 天下平定后,沿襲秦朝制度,在各郡國設置材官(地方預備役士兵),京城設有南北軍駐守。 到漢武帝平定百越,在內增設七校尉(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在外設有樓船軍(水軍),每年都按時訓練,整治軍備。 到漢元帝時,採納貢禹的建議,才廢除角抵之戲,但沒有規範治軍、整頓軍隊的事務。
       
       古人說:「上天生成金、木、水、火、土五種物質,百姓都會使用,廢除一種都不行,誰能廢除軍隊呢? “家庭不能沒有鞭杖懲罰,國家不能廢除刑罰,天下不能停止征伐。 關鍵在於使用時有主次之分,施行時有順逆之別。 孔子說:“工匠要想做好工作,必須先磨利工具。 “文德是帝王的利器,威武是文德的輔助。 文德施加的範圍越廣,威武征服的範圍就越大; 德行施予的越多,威嚴控制的範圍就越廣。 夏、商、周三代興盛,以至於刑罰擱置不用、軍隊停止調動,是因為治國主次有序,這是帝王的最高功業。
       
       從前周朝的制度,制定三種刑法來治理諸侯國、整治四方:一是治理新建立的諸侯國用輕刑,二是治理穩定的諸侯國用中刑,三是治理混亂的諸侯國用重刑。 五刑的規定:墨刑(臉上刺字)有五百條,劓刑(割鼻子)有五百條,宮刑(破壞生殖器官)有五百條,刖刑(砍腳)有五百條,死刑有五百條,這就是治理穩定諸侯國用的中刑。 凡殺人者在集市上處死並暴屍,受墨刑的人讓他看守城門,受劓刑的人讓他看守關口,受宮刑的人讓他看守宮內,受刖刑的人讓他看守園林,受完刑(保留頭髮的輕刑)的人讓他看守糧倉。 淪為奴隸的人,男子歸入罪隸,女子從事舂米、砍柴。 有爵位的人、七十歲以上的人、未成年的人,都不淪為奴隸。
       
       周朝王道衰落,周穆王年老昏聵,命令甫侯根據當時情況制定刑法,來整治四方。 墨刑的條文有一千條,劓刑的條文有一千條,髕刑(挖膝蓋骨)的條文有五百條,宮刑的條文有三百條,死刑的條文有二百條。 五刑的條文共三千條,比治理穩定諸侯國的中刑多五百條,這就是治理混亂諸侯國用的重刑。
       
       春秋時期,王道逐漸崩壞,教化無法推行,子產輔佐鄭國時鑄造刑書(將刑法鑄在鼎上公佈)。 晉國的叔向批評他說:「從前先王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案件,不制定成文刑法,擔心百姓產生爭奪之心,即便如此仍難以禁止,所以用道義約束他們,用政令糾正他們,用禮儀規範他們,用信用守護他們,用仁愛對待他們; 設立祿位來鼓勵他們順從,嚴厲斷刑來威懾他們放縱。 還擔心不夠,所以用忠誠教誨他們,用行為感化他們,用事務教導他們,用和睦團結他們,用恭敬對待他們,用威嚴管理他們,用果斷判決他們。 還尋求聖明睿智的君主、明察秋毫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鄉長、仁慈寬厚的老師,百姓這樣才能被任用,不會發生禍亂。 百姓知道有成文刑法,就不會敬畏君主,反而會產生爭奪之心,依據刑法條文爭辯,妄圖僥倖得逞,這就沒法治理了。 夏朝有混亂的政治,所以制定禹刑; 商朝有混亂的政治,所以制定湯刑; 周朝有混亂的政治,所以制定九刑。 三種刑法的出現,都是在末世。 現在您輔佐鄭國,制定三種刑法並鑄造刑書,想以此安定百姓,不是很難嗎! 《詩經》說:『效法周文王的德行,每天安定四方。 '又說:'效法周文王,天下各國都信任。 '像這樣,哪裡需要成文刑法呢? 百姓知道爭端的依據后,會拋棄禮儀而依據刑書,哪怕是細微的小事,也會爭訟不休,混亂的案件會增多,賄賂盛行。 在您的有生之年,鄭國恐怕要衰敗了! “子產回復說:”像您說的那樣,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子孫後代,我只是為了挽救當前的亂世。 “輕薄的政治風氣,從此逐漸滋生。 孔子對此痛心,說:“用道德引導百姓,用禮儀規範百姓,百姓有羞恥心且能歸正; 用政令引導百姓,用刑罰規範百姓,百姓能避免犯罪卻沒有羞恥心。 “”禮樂不興盛,刑罰就不會恰當; 刑罰不恰當,百姓就會不知所措。 “孟孫氏任命陽膚擔任司法官,陽膚向曾子請教,曾子也說:”君主失去正道,百姓離散已經很久了。 如果查清案件實情,應該憐悯他們而不是高興。 ”
       
       逐漸衰落至戰國時期,韓國任用申不害,秦國任用商鞅,推行連坐法,創立誅滅三族的刑罰; 增加肉刑、死刑,有鑿頭頂、抽肋骨、鍋烹等酷刑。
       
       到秦始皇時,兼併戰國各國,於是廢除先王的制度,取消掌管禮儀道義的官職,專門任用刑罰,親自處理司法文書,白天審理案件,夜晚批閱公文,給自己規定每天處理一石(一百二十斤)重的文書才休息。 但奸邪之事仍不斷發生,穿囚服的人擠滿道路,監獄像集市一樣熱鬧,天下百姓憂愁怨恨,最終爆發叛亂推翻秦朝。
       
       漢朝建立,漢高祖剛進入關中,就與百姓約定三條法令:“殺人者處死,傷人及盜竊者按罪懲罰。 “廢除秦朝繁雜苛刻的法令,百姓非常高興。 後來四方少數民族沒有歸附,戰爭沒有停止,三條法令不足以遏制奸邪,於是相國蕭何收集秦朝法令,選取適合當時的內容,制定九章律。
       
       漢惠帝、高後時期,百姓剛擺脫秦朝的殘酷統治,希望撫養老人、養育子女。 蕭何、曹參擔任丞相,以無為而治的政策安撫百姓,順從百姓的意願而不加以擾亂,因此百姓衣食逐漸富足,刑罰使用得很少。
       
       到漢文帝即位,親自實行清靜無為的政策,鼓勵農業生產,減少租稅。 將相都是舊功臣,大多質樸少文,吸取秦朝因暴政滅亡的教訓,議事時力求寬厚,以談論他人過失為恥。 教化在天下推行,誣告陷害的風氣改變。 官吏安心任職,百姓樂於本業,糧食儲備每年增加,戶口逐漸增多。 風氣淳樸深厚,法令寬鬆。 選拔張釋之擔任廷尉,對有疑問的案件傾向於從輕處理、讓百姓受益,因此刑罰大幅減少,以至於全國每年審理的案件只有四百起,有刑罰擱置不用的風氣。
       
       漢文帝即位第十三年,齊國太倉令淳於公有罪應當受刑,朝廷下詔將他逮捕關押到長安。 淳於公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被捕臨行時,他罵女兒們說:“生孩子不生兒子,危急時刻沒有用處! “他的小女兒緹縈,內心悲傷哭泣,跟隨父親來到長安,上書漢文帝說:”我父親擔任官吏,齊地百姓都稱讚他廉潔公正,現在因犯法應當受刑。 我痛心的是,死去的人不能復活,受刑的人身體不能復原,即使後來想改過自新,也沒有機會了。 我願意沒入官府做奴婢,來贖免父親的刑罰,讓他能改過自新。 “奏書呈給漢文帝,漢文帝憐悯她的心意,於是下令說:”詔令御史:聽說虞舜時期,只是在罪犯的衣服上畫特殊標記、讓他們穿不同的衣服來表示懲罰,百姓就不會犯罪,治理得多麼好啊! 現在法令有三種肉刑,奸邪卻沒有停止,過錯在哪裡呢? 難道是我的德行淺薄、教化不明嗎? 我深感慚愧。 所以教化不純正,愚昧的百姓就會陷入犯罪,《詩經》說:『和樂善良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 '現在百姓有過錯,教化還沒施行,刑罰就已經施加,有的人想改邪歸正,卻沒有機會,我非常憐悯他們。 刑罰到了砍斷肢體、刻畫肌膚的地步,終身無法恢復,多麼殘酷的刑罰,多麼缺乏仁德啊! 這難道符合百姓父母的心意嗎! 廢除肉刑,用其他刑罰代替; 讓罪犯根據罪行輕重服刑,只要不逃亡,服刑滿年限就赦免。 詳細制定法令。 ”
       
       丞相張倉、御史大夫馮敬上奏說:「肉刑用來遏制奸邪,由來已久。 陛下下明詔,憐悯萬民中一旦犯罪受刑就終身無法恢復的人,以及罪犯想改邪歸正卻沒有機會的情況,陛下的大德,是我們比不上的。 我們謹慎商議,請求制定法律:凡應當判處完刑(保留頭髮的輕刑)的,改為完刑城旦舂(男子築城、女子舂米); 應當判處黥刑的,改為髡鉗城旦舂(剃去頭髮、用鐵鉗束頸,男子築城、女子舂米); 應當判處劓刑的,改為笞刑三百; 應當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刑五百; 應當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後主動自首、官吏因受賄枉法、守護官府財物卻監守自盜,已經判決后又犯應當笞刑之罪的,都判處死刑(棄市)。 罪犯判決后,判處完刑城旦舂的,服刑滿三年改為鬼薪、白粲(男子採薪供祭祀、女子擇米供祭祀); 鬼薪、白粲服刑一年,改為隸臣妾(男女奴隸); 隸臣妾服刑一年,赦免為平民; 隸臣妾服刑滿兩年,改為司寇(防禦盜賊); 司寇服刑一年,以及被判處如司寇(類似司寇的刑罰)服刑兩年的,都赦免為平民。 罪犯逃亡或犯耐刑(剃去鬍鬚的刑罰)以上罪行的,不適用此令。 以前判處城旦舂刑罰且沒有禁錮規定的,按城旦舂的服刑年限赦免。 我們冒死請求。 “漢文帝下令:”可以。 “此後,表面上有減輕刑罰的名聲,實際上卻增加了死刑。 判處斬右腳的人改為死刑,判處斬左腳的人笞五百,判處劓刑的人笞三百,受刑者大多死亡。
       
       漢景帝元年,下詔說:“加重笞刑對重罪者沒有區別,僥倖不死的,也無法正常生活。 制定法令: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 “案件仍有很多受刑者死亡。 到漢景帝中元六年,又下詔說:“施加笞刑時,有的罪犯還沒打完就死了,我非常憐悯他們。 將笞三百改為笞二百,笞二百改為笞一百。 “又說:”笞刑是用來教化百姓的,制定關於笞刑刑具的法令。 “丞相劉舍、御史大夫衛绾請求:”笞刑的刑具(箠)長五尺,根部粗一寸,用竹子製成,末端薄半寸,竹節都要削平。 受笞刑的人,笞打臀部。 不得更換行刑者,打完一個罪犯才能更換。 “從此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性命,但酷吏仍用笞刑顯示威嚴。 死刑已經很重,而生刑又過輕,百姓容易犯罪。
       
       到漢武帝即位,對外追求征服四方少數民族的功績,對內滿足聲色享樂的慾望,頻繁徵發徭役,百姓貧困消耗,窮苦百姓犯法,酷吏嚴厲斷案,奸邪仍無法遏制。 於是任用張湯、趙禹等人,逐條制定法令,創立“見知故縱法”(知道有人犯罪而不舉報就視為故意縱容)、“監臨部主法”(監管官員對下屬犯罪負責),放寬對故意加重罪名、製造冤案的處罰,加重對釋放罪犯的處罰。 後來奸猾之徒鑽法律空子,互相攀比效仿,法令逐漸嚴密。 律、令共三百五十九章,死刑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種死刑適用情況,死刑判例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件。 法律文書堆滿桌案,掌管的人都無法全部看完。 因此各郡國執行時出現混亂,有的罪行相同卻判決不同。 奸猾官吏趁機謀取私利,想讓罪犯活就引用免死的判例,想陷害罪犯就引用死刑的判例,議論的人都為冤案感到痛心。
       
       漢宣帝在民間時就知道這些情況,即位后,廷史路溫舒上疏,說秦朝有十大過失,其中一條仍存在,就是負責斷案的官吏。 這件事記載在《路溫舒傳》中。 漢宣帝深感憐悯,於是下詔說:“近來官吏執法,刻意玩弄法律條文,越來越嚴苛,這是我的德行不足。 判決案件不恰當,讓有罪的人作惡、無辜的人被殺,父子悲傷怨恨,我非常痛心。 現在派遣廷史到各郡參與審案,但廷史職位低、俸祿少,現設置廷平官,俸祿六百石,共四人。 務必公平斷案,以符合我的心意。 “於是選拔於定國擔任廷尉,選取明察寬恕的黃霸等人擔任廷平,每年秋季後審理疑難案件。 當時漢宣帝常到宣室殿,齋戒后審理案件,刑罰號稱公平。 當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說:「聖明的君主設置諫官,不是為了推崇德行,而是為了防止安逸享樂; 制定法律、明確刑罰,不是為了治理,而是為了挽救衰亂。 現在明主親自聽取案情,即使不設置廷平,案件也會公正; 如果為後代考慮,不如刪減修訂法令。 法令一旦確定,愚昧的百姓知道躲避,奸猾的官吏無法玩弄法律。 現在不端正根本,卻設置廷平治理末節,將來政治衰敗、聽政懈怠,廷平就會攬權成為禍亂的根源。 “漢宣帝沒來得及修改法令。
       
       到漢元帝剛即位,就下詔說:“法令是用來抑制強暴、扶助弱小的,應該讓百姓難以觸犯、容易躲避。 現在法令繁多且不簡潔,連掌管法令的人都不能明確,卻想網羅那些不懂法令的百姓,這難道是刑罰恰當的本意嗎! 商議刪減、減輕法令,逐條上奏,只求方便百姓安寧。 ”
       
       到漢成帝河平年間,又下詔說:“《甫刑》說'五刑的條文有三千條,死刑的條文有二百條',現在死刑條文有一千多條,法令繁多,超過一百萬言,臨時新增的判例每天都在增加,即使熟悉法令的人也不知道依據,想讓百姓明白,不是很難嗎! 用這樣的法令網羅百姓,使無辜的人早死,難道不可悲嗎! 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熟悉法令的人商議,減少死刑條文及可刪減簡化的內容,讓法令清晰易懂,逐條上奏。 《尚書》不是說嗎? '要憐悯用刑啊! '仔細審核,務必依據古代制度,我會盡心查看。 “有關官員沒有仲山父那樣明察的才能,不能趁機廣泛宣揚君主的恩德、建立明確的制度,制定一代法令,只是收集細微條文,列舉幾件小事來應付詔書而已。 因此沒有制定重大的法令修訂方案,一直延續到現在。 議論的人有的說,法律難以頻繁改變,這是庸人不懂變通,阻礙治國之道,是聖明君主常擔憂的。 所以簡略列舉漢朝建立以來,法令逐漸確定且符合古代、方便當代的內容。
       
       漢朝建立初期,雖然有三條約定,但法令寬鬆得能讓吞舟之魚逃脫(比喻大奸大惡之人逃脫懲罰)。 不過死刑中仍有誅滅三族的法令,法令規定:「應當誅滅三族的人,都先受黥刑、劓刑,斬左右腳,用笞刑打死,砍下頭頍懸掛,在集市上剁成肉醬。 對誹謗辱駡的人,還要先割掉舌頭。 “所以稱為”具五刑“。 彭越、韓信等人都受此刑罰。
       
       到漢高後元年(西元前187年),才廢除誅滅三族罪和妖言令。
       
       漢文帝二年(西元前178年),又下詔給丞相、太尉、御史:“法律是治理的準則,用來禁止強暴、保護好人。 現在罪犯已經判決,卻讓無罪的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連坐並被收捕,我不認同這種做法。 商議廢除。 “左右丞相周勃、陳平上奏說:”父母、妻子、子女、兄弟連坐並收捕,是為了讓罪犯心中有所牽掛,不敢輕易犯罪。 連坐收捕的制度,由來已久。 我們的愚見,認為還是保留舊制方便。 “漢文帝又說:”我聽說,法律公正百姓就忠厚,定罪恰當百姓就順從。 況且治理百姓、用善道引導他們的是官吏; 如果不能引導,又用不公正的法律懲罰他們,這是法律反而傷害百姓,成為施暴的工具。 我看不出舊制的好處,應該仔細考慮。 “陳平、周勃才說:”陛下對天下施加大恩,讓有罪的人不牽連家人,無罪的人不被連坐,這是大恩德,我們比不上。 我們謹奉詔,廢除所有連坐收捕的法律。 “後來新垣平謀反,又恢復了誅滅三族的刑罰。 由此可見,風俗改變,人的本性相近但習慣相差很遠,確實如此。 以漢文帝的仁厚、陳平、周勃的智慧,仍有這樣過重的刑罰和錯誤的議論,更何況沉溺於末世風氣的庸才呢?
       
       《周官》中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的制度。 五聽:一是聽言辭,二是看神色,三是聽氣息,四是聽語氣,五是看眼神。 八議:一是議親(皇親國戚),二是議故(故舊好友),三是議賢(賢才),四是議能(有才能的人),五是議功(有功的人),六是議貴(貴族),七是議勤(勤勞的人),八是議賓(賓客)。 三刺:一是詢問群臣,二是詢問群吏,三是詢問百姓。 三宥:一是因不知情而犯罪,二是因過失而犯罪,三是因遺忘而犯罪。 三赦:一是年幼體弱,二是年老昏聵,三是失智愚昧。 凡囚犯,“重罪戴著手銬、腳鐐和頸枷,中罪戴著手銬和腳鐐,輕罪戴著手銬; 帝王的同族只戴頸枷,有爵位的人只戴腳鐐,等待審判“。 漢高祖七年(西元前200年),下詔給御史:「疑難案件,有的官吏不敢判決,有罪的人長期不審理,無罪的人長期被關押不判決。 從今以後,各郡縣的疑難案件,分別上報所屬的二千石官,二千石官根據罪名作出判決回復。 不能判決的,都移交廷尉,廷尉也應作出判決回復。 廷尉不能判決的,謹慎寫成奏章,附上相應的律、令條文上報。 “君主的恩德如此,官吏仍不能奉行。 所以漢景帝中元五年(西元前145年)又下詔說:“所有疑難案件,即使法律條文符合定罪,但人心不服的,就上報重審。 “後來法官仍回避法律條文,按自己的主觀想法判決。 到漢景帝後元年(西元前143年),又下詔說:“案件是重大事務,人有愚智之分,官員有上下之別。 疑難案件上報重審,有命令讓上報重審的,即使回復后發現判決不當,上報重審的人也不算過失。 “從此之後,刑罰更加詳備,接近五聽、三宥的本意。 漢景帝三年(西元前154年)又下詔說:“年老的人,是大家尊敬的; 鰥夫、寡婦不受牽連的,是大家憐悯的。 規定:八十歲以上、八歲以下,以及懷孕未分娩的婦女、教師、侏儒應當關押的,寬容關押(不戴刑具)。 “到漢宣帝元康四年(西元前62年),又下詔說:”我憐悯年老的人,頭髮牙齒脫落,氣血衰退,也沒有暴虐叛逆之心,現在有的因觸犯法律被關押在監獄,不能安享天年,我非常憐悯。 從今以後,八十歲以上的人,除誣告、殺人傷人外,其他罪行都不追究。 “到漢成帝鴻嘉元年(西元前20年),制定法令:”年齡未滿七歲,因鬥毆殺人及犯死罪的,上報廷尉,得以減死。 “這符合三赦中”幼弱、老眊“的規定。 這些都是法令逐漸確定,接近古代且方便百姓的例子。
       
       孔子說:「如果有賢明的君主興起,必然要經過一代人(三十年)才能推行仁政; 善人治理國家一百年,才能消除殘暴、廢除死刑。 “說的是聖明君主承接衰亂而興起,用道德教化百姓,改變他們的習俗,必然要經過一代人才能成就仁道; 至於善人治理國家,雖不能達到仁政的最高境界,卻仍能在一百年內消除殘暴、廢除死刑。 這是治理國家的標準。 現在漢朝國運昌盛,已經兩百多年,考察漢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六代之間,判處死刑的案件,大致每年每一千人中才有一人,耐刑以上到斬右腳的案件,是死刑的三倍多。 古人說:「滿堂的人飲酒,有一人在角落悲傷哭泣,整個堂的人都會因此不快樂。 “帝王對待天下,就像對待滿堂的人一樣,所以有一個人受冤屈,帝王心中就會悲傷。 現在各郡國每年被處死的人以萬計,天下監獄有兩千多所,冤死的人多得相互重疊,監獄中的囚犯卻沒減少一人,這是陰陽和氣未能融洽的原因。
       
       探究刑罰繁多的原因,是因為禮教沒有確立、刑法不明確、百姓大多貧窮、豪強謀取私利、奸邪不能及時捕獲、監獄不公平。 《尚書》說「伯夷頒布法典,用刑罰治理百姓」,說的是制定禮儀來制止刑罰,就像用堤壩防止洪水泛濫。 現在堤壩逐漸毀壞,禮制沒有確立; 死刑超過限度,生刑容易觸犯; 饑寒交迫,百姓窮困到胡作非為; 豪強擅自謀取私利,成為奸邪的庇護者,奸邪有地方隱藏,就會逐漸增多:這就是刑罰繁多的原因。 孔子說:「古代懂法的人能減少刑罰,這是抓住了根本; 現在懂法的人不遺漏有罪的人,這是抓住了末節。 “又說:”現在審理案件的人,想方設法要處死罪犯; 古代審理案件的人,想方設法要讓罪犯活下來。 “與其殺死無辜的人,不如放過有罪的人。 現在的法官,上下互相驅使,以苛刻為明察,苛刻的人獲得功名,公平的人多有後患。 諺語說:「賣棺材的人希望每年都有瘟疫。 “不是憎恨別人想殺死他們,而是利益在於人死亡。 現在審理案件的官吏想陷害別人,也像這樣。 這五種弊端,是刑罰特別繁多的原因。
       
       從東漢建武、永平年間(西元25-75年),百姓剛擺脫戰爭災禍,有安居樂業的想法,與漢高祖、惠帝時期相同,而政策注重抑制豪強、扶助弱小,朝廷沒有專權弄勢的大臣,鄉里沒有豪強俠客。 按人口比例計算,審理的案件比漢成帝、哀帝時期減少十分之八,可以說清明瞭。 但仍不能達到古代的盛世,是因為弊端沒有完全消除,刑罰的根本沒有端正。
       
       荀子關於刑法的論述實在精闢! 他說:「現在有些學者認為,上古太平時代沒有肉刑,只有象徵性的刑罰——比如用黑墨畫臉代替黥刑,讓犯人穿麻鞋、赭色衣服且不縫衣邊。 這種說法根本不對! 如果真像他們說的那樣,莫非上古時代根本沒人犯罪? 若果真如此,那不僅不需要肉刑,連象徵性刑罰也是多餘的。 反之,若當時確實有人犯罪,卻只施加輕刑,就相當於殺人者不償命、傷人不受罰。 罪行嚴重而刑罰過輕,百姓就會毫無畏懼,這是最大的禍亂。 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正是為了禁絕暴行惡念,並懲戒已然之罪。 若殺人不用償命,傷人不需受刑,實則是縱容暴行、寬恕罪惡。 所以象徵性刑罰並非源於太平盛世,恰恰是亂世的產物。 但凡爵位、官職、獎賞、刑罰,都必須與行為性質相對應。 只要有一件事賞罰失當,就是混亂的開端。 德行與爵位不匹配,才能與官職不相稱,獎賞與功勞不對等,刑罰與罪行不相當——沒有比這更危險的事了。 徵討暴虐、誅殺叛逆,正是治國威嚴的體現。 '殺人者處死,傷人者受刑',這是歷代君王共同遵循的原則,無人能追溯其起源。 因此在治世用重刑,亂世用輕刑:因為治理太平時代犯罪必須重罰,而亂世犯罪本就可寬恕。 《尚書》說『刑罰隨世道治亂有輕重』,正是這個道理。 至於《尚書》所言『象刑惟明』,是指效法天道來制定刑法,哪裡是什麼穿麻鞋赭衣的象徵性刑罰呢? ”
       
       荀子的說法既然正確,又根據世俗說法議論:禹王繼承堯舜的盛世之後,尚且因自覺德政衰微而制定肉刑; 商湯、周武王沿用此制,也是因為當時民風已不如唐虞時代淳厚。 如今漢朝承接在衰周暴秦的積弊之後,世風比夏商週三代更加澆薄,若硬要推行堯舜時代的輕刑,就如同用羸弱的馬韁去駕馭奔突的烈馬,完全違背了匡救時弊的需要。 再說文帝廢除肉刑的本意是為保全百姓性命,但現在實際情況是:原本該受髡鉗刑的罪行,被改為死刑。 名義上減輕刑罰,反而把更多百姓推入死刑羅網,這便喪失了原本的惠民之本。 結果每年處死的人數以萬計,正是刑罰過重導致的惡果。 而對於那些穿牆盜竊、忿怒傷人、放縱、官吏貪贓等罪行,僅施以髡鉗之刑又完全不足以懲戒。 因此每年受刑者多達十萬之眾,百姓既無畏懼之心,更不知廉恥——這恰是刑罰過輕釀成的苦果。 當今所謂的“能幹官吏”,公然以濫殺盜賊立威:專權擅殺者反被認可能幹,依法辦事者卻被視作無能。 這種破壞法制、混淆名實的亂象數不勝數,最終導致法網愈密而奸邪愈猖,刑罰愈繁而民心愈驕。 即便經過一世(三十年)也難見仁政,百年仍不能消除暴戾——根源就在於禮樂缺失而刑罰失正。 當下最要緊的,是應當從清源正本的角度思考,刪定法律條令:將律文精簡為二百章,專門對應死刑罪名; 其他按古法可免死的罪行,如今卻面臨死刑者,皆可改用肉刑替代。 至於傷人、盜竊、官吏受賄枉法、男女等罪,則恢復古刑,將律法擴充至三千章。 而那些苛細的詆欺條文、牽強附會的微末之法,應全部廢除。 如此改革后,刑罰才能令人敬畏而禁令易於規避:官吏無法專權濫殺,法律統一明確,罪刑輕重相稱,百姓性命得以保全。 使刑罰合乎中道,契合天人和諧之理,既遵從古制,又成就時世安定之風。 縱然難以達到周成王、康王時刑罰擱置不用的境界,但實現漢文帝時期刑獄清簡的局面應當可期。 《詩經》說「宜民宜人,受祿於天」,《尚書》言“立功立事,可以永年”——正是說明施政合乎民心者,功業成就後自能承受天賜福祿、延綿國運,這就是所謂“天子有德,萬民得益”的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