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偉:真正的言論自由
正確言論的自由從來不需要刻意保障。示意圖:社區安全聯盟的甘一凡(左)呼籲華人勇敢表達聲音,也呼籲要保障真正的言論自由。(曹景哲/大紀元)

【大紀元2026年03月09日訊】

一、沒有人不說錯話

正確言論的自由毋庸置疑。哪怕在道路以目的周厲王與焚書坑儒的秦始皇那樣極度黑暗的統治時期,都絕不會有「正確言論」被治罪的事情發生。如果被治罪,一定是先被判為「錯誤言論」,而後才被定的罪。這意味著,正確言論的自由從來不需要刻意保障。

有個問題至關重要:就算你的言論百分之百正確無誤,也存在著被打壓成「錯誤言論」的諸多可能——斷章取義、穿鑿附會、動機構陷、政治抹黑……等等等等,一言以概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連對畝產十萬斤的質疑都有可能是錯誤的,還有什麼言論不可以「被錯誤」呢?所謂的對錯之評判,竟常常與言論本身真正的對錯無關,而僅取決於評判者的利益立場、道德取向、智商眼界乃至於隨心所欲的好惡。

所以,世界各國法律所明文規定的「保障言論自由」,其本質,其實是保障錯誤言論的自由(包括真錯誤和被錯誤)。如果人們失去了錯誤言論的表達權利,那麼,其正確言論的表達權必然也隨之失去!

而且,人的經驗、資訊、眼界以及智力均存在客觀局限,「金無足赤,人無完人」,這決定了,任何人的言論都不可能做到時時處處事事方方面面完完全全正確。換言之,任何人都避免不了會說錯話。就連那些所謂顛撲不破的偉光正真理,充其量也只是有可能離真理稍稍近一點兒(實際上純粹靠吹棒),而絕非無懈可擊的絕對真理。那麼,有什麼理由去剝奪芸芸眾生與生俱來的講錯話的權利呢?誰能有這個道德資本?

萎大領袖曾在《論聯合政府》的報告中指出:「對於我們,經常地檢討工作,在檢討中推廣民主作風,不懼怕批評和自我批評,實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這些中國人民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各種政治灰塵和政治微生物侵蝕我們同志的思想和我們黨的肌體的唯一有效的方法。」——講得多好!「唯一有效」!

假如人們說錯話的權利必須被剝奪,那麼,萎大領袖就不會引用那些格言了。如果借用,也勢必改為:「知無不言,但不容有錯」,「言者無罪,僅限正確」,「有則改之,無則治罪」……是不是有些荒唐可笑?

這句名言值得我們再三回味:「我也許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二、言論自由的邊界

自由是相對的。言論自由也需要邊界。

有熱心網友搜集了美國社會因言論自由而致入獄或被調查的一些案例,以此證明美國所謂言論自由的虛偽。原樣照搬幾例有代表性的於下:

例一:2014年11月,美國休斯敦聯邦法院宣判當地56歲女子帕拉迪賽(Teddy Bear Paradise)近兩年徒刑,其罪名是向美國總統奧巴馬寄信,揚言要去華盛頓殺了他。帕拉迪賽在接受審問時告訴美國特勤局,如果無法親自完成這一任務,她打算另外僱人予以實施。

例二:馬里蘭州高中三名學生在課堂上畫了幾副漫畫,其中有寫著奧巴馬名字的墓碑以及3K黨的標誌,拍照傳到推特上,被人告發。當地警察上門調查,不過後來並未認定為犯罪,不予起訴。

例三:電視直播奧巴馬為康州小學慘案遇害者致哀演講,中斷了橄欖球賽的轉播。阿拉巴馬州一個大學橄欖球隊隊員發表微博說「把這黑鬼從電視上趕走吧,我們要看球賽」,他的微博被人轉發引起關注後,球隊在微博聲明,他已被開除出隊。

這三個案例十分經典地體現了美國言論自由的邊界,其言論自由是否真虛偽,讀者們自有判斷。

在美國,你不能搞種族、信仰與性別歧視,你不能拿殘疾人甚至胖子開玩笑,如果你的言論自由傷害到個人與民間群體,則很有可能為自己帶來麻煩。

只有總統、政府、各級官員與公權機構是你最安全的言論發洩對象,你可以批評、指責和謾罵,罵總統婊子與強盜都沒有關係。你可以上街遊行,抗議總統的官商勾結,揭露總統的性醜聞,你可以將總統的頭像設計在馬桶刷上批量生產,你還可以讓總統的裸體雕塑招搖過市……但你最好別罵總統「黑鬼」,因為這涉嫌種族歧視,傷害的是整個黑人族群。而3K黨就是一個著名的種族歧視團體。你更不能揚言恐暴謀殺。恐嚇總統與恐嚇平民後果一樣,你都將受到法律制裁。

美國網站也偶有刪帖現象,電台或球隊也存在解僱行為。但這些通常出於私營機構自身所秉持的政治立場與道德原則,背後看不見制度化公權力的影子。

三、不能或缺的弱勢地位

現代政治倫理認為,政府與官員的權力來自公眾授權。中共也對此表述為「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公務員是人民的公僕」。既然如此,人民對公僕們的監督批評就是天經地義的。

有人認為,就算你無法保證自己的言論句句正確,但至少得保證,你出發點是善意的,惡意批評不應該被允許。可所謂的「惡意」之揣測,屬於腹誹心謗範疇,與思想無罪以及疑罪從無的法治精神均相違背。可以肯定,如果惡意批評真被禁止,那所謂的善意批評也就成為擺設了。再者,天底下哪有主人對僕人提意見還得看僕人臉色、接受僕人種種約束的道理呢?除非倫理關係顛倒過來。

換個角度。政府與官員手握無限的資源和權力,是社會規則的制定與執行者,一舉一動影響巨大,後果深遠。且無數事實已經證明,權力具有天然的尋租牟利、傲慢擴張與忘乎所以之衝動。所以,將權力置於言論自由的弱勢地位,讓政府與官員的隱私權以及尊嚴作出必要退縮,以方便接受社會民眾最嚴苛的監督與問責,就成為一種必須——這也就是所謂「官員無隱私」的國際慣例了。作為擁有權柄的裁判和裁判長,你怎能帶著權柄上場再去做一個分秒必爭、隱私尊嚴樣樣占全的普通運動員呢?

有個段子是這麼講的:一個蘇聯人,在公眾場合對著勃列日涅夫的肖像罵了句白痴,被克格勃逮捕判了五年徒刑,他的罪名是,侮辱黨和國家領袖判刑一年,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判刑四年。

其實,侮辱和泄密的恰恰是治罪本身。

責任編輯:金岳

原文: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6/3/9/n147146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