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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傳統文化專題系列之(二) : 家文化系列】《中國古代的家庭》篇(二) : 古代家庭的家業

【中華傳統文化專題系列之(二) : 家文化系列】

《中國古代的家庭》篇(二):古代家庭的家業

【第六集】

家業的營建

家業既是家庭的物質文化基礎,也是構成社會財富的一個因素。

古代家庭,建立和維繫家業,有三個普遍特點:一是絕大多數是“以農為本“;二是“家世傳業”;三是“治業惟勤”的經營之道 。古代的基本職業為士、農、工、商“四民”;所謂“家業”,也不外仕、農、工、商這“四業”。

1、“士”:自戰國、秦、漢以來,我國由貴族政治體制演進為君主專制下的官僚政治體制,形成了“官本位”的社會。士這一群體,多是把經書傳給子孫,以圖世代為官,成為官宦世家。他們是政府官員的來源,也就居於“四民”之首,社會地位優越。西漢的韋賢及其少子,就是靠父祖傳授經書,得以兩代為丞相。以致當時諺雲:“遺子金滿簋(音鬼,盛物器),不如一經。”(《漢書。韋賢傳》。對他們來說,上可以做官,“貧則教訓童稚,以給衣食”,是極不甘心子弟為農、更不要說淪為工、商了。所以“士之至子常為士”。

2、“農”:我國古代屬於農業社會,農業為主要經濟部門,國家以農為本,絕大多數人務農,即使其它職業者,也大都通過購置、經營土地,來建立家業、造福子孫。

古代家庭職業,多相對固定,“家世傳業。”農民子弟雖然可以通過讀書科舉仕進,但對廣大的平民家庭來說,供養一個讀書人是個沉重的負擔;得以科舉仕進者,又只是極少數;經營工、商又屬未業,歷來被人們輕視,還需要一定技藝,大都又要遠離故土,四處奔波 。相比之下,經營農業還相對穩定,土地和生產技術又都是祖傳的,由於聚族而居,生產和生活中的困難,還可依靠族人、鄉親幫助解決。因此,農民大都安土重遷,不願離開世世代代汗水澆灌的土地和故老鄉親,不願改行從事其它職業。“有財不行商,有丁不入軍;家家守村業,頭白不出門 。”白居易的這首《朱陳村》,就是對廣大農民這種情況的寫照。 這樣,土地與職業世代相傳,必然使得“農之子常為農”。

3、“工”: 是專業的手工業者, 他們的職業也是相對固定的。首先,這是由於他們賴以為生的技術,多是祖傳,對外絕對保密。同時, 他們可以利用技術和較少的資金,取得較快的收益,不像農民那樣要交一定的地租,而且土地投資較大、週期較長,還要看老天爺的臉色。因此,“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雖也屬末業,但在古人心目中,是高於商的,又不像商那樣冒風險。所以,他們的子孫很少改行,“工之子常為工"。

4、“商”: 屬於末業,倍受歧視,漢代商人再有錢也不許穿錦繡,直到明代,農民家中有一人為商賈者,就不許穿綢、紗。他們多是以家族為單位經營的,經商技能也多是家傳, 而目要改變身份,除非是富商巨賈用錢買官當,不然是很難的。 所以“商之子常為商”。 古代較大的工、商,有些是兼營,如《史記· 貨殖列傳》載:宛地孔氏,以冶鐵業起家,兼營工商,從戰國至秦、漢,世代相傳,成為巨富 。

不過,儘管商為“未業”,但自古以來,“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 (《史記,貨殖列傳》)。達官顯貴也多憑藉特權,經營甚至放高利貸,來謀取暴利。如西漢霍光的兒子霍禹私營屠宰業兼售酒;丞相張禹也是個大商人;唐代一些王子、公主多有開設邸店(貨棧)者;清代寵臣和坤用來經營的資金有8000多萬兩白銀,其家產竟高達8億兩白銀。另一方面,儘管宮吏可以貪贓枉法,廣積家財,但官府皂吏(衙役),雖然地位低下,卻能在鄉裡為非作歹。所以.古人許多家規中都列有“不許子孫充當衙役”一條。

綜上,雖然古代家庭大都以農為本,但為了使家業延續,子孫不致凍餓,也多要求子孫根據自己的情況,“士、農、工、商,各執一 業 ”。明代許雲卿提出:“農桑本務,商賈末業,書畫醫蔔,皆可食力資身。人有常業則富,不暇為非,貧不致失節。”(《許雲村貽謀》 )清代張履祥更明白地說:“士、農、工、商無一業,酒、色、財、氣有一好,亡家忮身有餘矣”。 (《楊園訓子語》)所以,不能把以農為本絕對化,建立和延續家業主要靠有常業。

自周代就實行“民不遷,農不移,工商不變”的“四民不遷"的國策,管仲治理齊國,要求土農工商,“不可使雜處,士要住在學校一帶,農要靠近田間住,工要遷就官府住, 商要居於市井,以免他們見異思遷,也便於相互薰陶,家世傳業。到了秦、漢特別是宋以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職業結構的封閉性有了某些鬆動,但在自然經濟居統治地位和聚族而居的生活條件下,廣大農民家庭以及士、工、商家庭,也大都是家世傳業,依靠世代相傳的職業專長,這是古代家庭建立家業的主要途徑。

【第七集】

家業的治理

古代家庭在家業的經營管理上,不論是務農,還是經營工、商,大都是由家長統率、以“躬勤”為指導思想組織進行的。“躬”是指家長要親歷親為,“勤”是指全家人都要勤勞於家業、家事,都不能怠惰。

廣大的農民家庭,父家長不但直接指揮生產,而自親自參加勞動,由於家長經驗豐富、技藝較強,大都是勞作的主力,婦女、小孩在農忙時也經常參加家業勞動,不過,一般來說,是實行男耕女織的自然分工。在家庭是一個生產單位的情況下,生產活動由家長統率,也是必然的;中小地主甚至官僚地主家庭的家長,也大都親自決策經營方針、組織勞動分工、指揮生產,並對各個環節趕行撿查,對勞作者進行督責, 獎懲。這是“躬”字的體現。

古代家庭,不論是農民家庭,還是地主家庭,以及官宦之家,在家業經營中都強調一個“勤”字。由於生產力落後,古代廣大衣民家庭,全家的生產勞動是極其艱苦的。西漢的貢禹說:“農夫父子,曝露中野,不避寒暑,撁(拔)草耙土,手足胼胝。”(《漢書,貢禹傳》)而且“敬時愛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 非死不舍”, (《呂氏春秋,上農篇》)這大約是當時情況的真實寫熙。這祥,廣大農民家庭不能不十分勤勞。

地主、官宦家庭,害怕孩子怠惰驕奢,也都強調勤儉持家。《曾文正公家訓》中說:“無論大家小家,勤苦儉約,未有不興;驕奢倦怠,未有不敗。”有的家規規定:“有田之家, 率其佃僕及時耕種,及時耘耨。甯先時,毋後時,仍不時親身董率,勿自家懶惰,委之家人。”對家中經商的,也要求, "或開店,或行商,懼要早起晚睡,不可偷安,"(于成龍《治家規範》)朱杞廬把治家中“勤之為道”概括為三點:第一要深思遠計,需要早辦的,要預先經理,倉忙行事,就會浪費。第二要晏眠早起,要一天干一天半的活。第三要耐煩吃苦。凡須親自辦的,一定要親自辦,凡須一天辦的,一定要在當天辦完.(《治家格言》 )有的家長還提出子孫不能吃祖宗老本,要勤苦自立。溫以介《溫氏母訓》中說,“豈有子孫專靠祖宗過活?天生一人,自料一人衣祿,若有高低,名執一業,大小自成結果。”為了自幼培養子女的勤勞習慣,《龐氏家訓》中規定,女子6歲以上每年給10斤棉、1斤麻;8歲以上每年給20斤棉、2斤麻;10歲以上每年給30斤棉、5斤麻。令其紡織.貯存起來準備將來做嫁衣。新媳婦一進門,每年給30斤棉、5斤麻,“俱令親自紡織,不許顧人。”丈夫的麻布衣服都由妻子來做。

古代治家業的“勤”之道,可見一斑。

【第八集】

古代的家族共財制與均分共爨

我國古代的家族共財制,淵源久遠。在原始氏族社會時期,就在氏族、家庭公社範圍內實行共財制。西周初期(以及商代),在小宗這個基層宗族組織範圍內的共財,不包括土地本身,但包括土地上的收穫(除去貢賦等祁分)。西周時期小宗宗族內的共財,是與宗子制(即宗族制度下的家長制,宗子為宗族中的大家長)相聯繫的,在家庭內部,財物由家長統攝。其它成員不得私有、擅用財物,要動用,須經家長同意。由於存在著宗法等級制,一般族人佔有、使用的物品,不能超越、高過宗子這位大家長。

春秋戰國時期,在諸侯、卿大夫的兼併戰爭與各國變法中、宗法的宗族制度逐步解體,土地越來越私有化,家族私有的土地也納入了共財的範圍。於是,按家戶徵稅、役的戶籍制度和小家族家庭制度逐漸實行。從此,共財的家族範圍越來越小。不過,分居別籍的父子間,不是共財,而是各私其財,只有同居的父子、兄弟、夫妻才共財。所以,秦、西漢,是古代共財家族範圍最小的時期。

到了東漢,同居共財的家族範圍逐漸擴大,曹魏明帝明令廢除小家族家庭制度,從此,共財的家族範圍又越來越擴大。魏晉至唐、宋,所共之財的範圍也日益擴大。不但田地、房產等不動產包括在內,金銀財寶、家畜以及奴婢童僕(古代奴婢同于資財)也屬於同居家族共財範圍;不但祖傳家產和塚庭經濟(如田地、作坊)中的收入屬於共財範圍,非祖傳家產和家庭成員在家庭以外如做官、受雇傭、經營工商的收入,也被包括在內。而且,不僅數量較大的收入要交給家長,作為全家共同財產;即使數量極小的錢財收入,也不能私有。特別是,唐代又從法律上確認家族共財制,唐律規定:父、祖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此後,宋、元、明、清律也都延襲這一律條。因此,自唐代開始,出現一批累世同居共財的大家族家庭。如河中府永樂姚氏家,自唐、五代至宋,同居共財20余世(邵伯溫《河南邵氏聞見前錄》);江州德安陳氏,同居共財十幾代,全家3700口(《民國義門陳氏大宗譜》);浦江鄭氏,全家 1000餘口,同居共財1000多年(《古今圖書集成·家範典》)。如果不遵守同居家族共財制,積蓄私財或私置產業,屬於違犯禮法的行為,要受到家族的懲罰。

宋以後, 隨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科舉制度的長期實行,同居共財的家族範圍、世代漸趨縮小, 元代法律中把做官所得的俸祿和隨軍所得的財物,都不列為家族共財範圍了,但是, 直到明、清,累世同居共財者仍為數不少。如清光緒年間,僅湖南省五世同居共財的家庭,就有 1229 家。(光緒《湖南通志》)明清的法律,雖對父、祖在,別籍異財的處罰,由唐、 宋的徒刑,減輕為杖刑,但依然堅持家長制下的同居家族共財制。

什麼是“均分共爨”(音篡,意為燒火做飯)?因為既然同居家族財產共有,人人有份,這就必然導致家庭內部,在分配和消費上實行平均主義。平均分配,一是全年家庭經濟收入,年底或年初均分給每個同居家族成員,一般是不論長幼,按人頭均分。隨年齡大小而增減。

一是日用錢物,按時分發。如江州陳氏«義門家法》中規定,按人頭分發衣物。每人每年發頭巾1頂,麻鞋3雙。男子二月發春衣1件,夏季發葛衫1領,秋季發寒衣1套。婦女按人頭平均發脂粉、針花、釵鈿等物。男15歲以下屬於童年,不發頭巾,女子14歲以下,不發釵鈿。此外,對年長老及尊長有照顧,年40以上者與家中尊長另外分給絹 1匹、綿10兩。

一是重大活動的開支,平均分發。

一是送往迎來與家族成員向親戚送禮,也規定定額,一律如此,不多不少。

平均分配的範圍,主要為家庭中的家族成員, 不包括非家族成員的乳娘、奴婢、僕人等。但女子雖出嫁並未離家,以及同居的女婿、 外甥等. 一般也都一律按人頭均分.

家庭經濟的收入,在分配上實行平均王義,在古代不但成為習俗, 往往被列入家規、家訓,同時也受到國家法律的確認,違反均分原則,就構成犯罪。如《唐律》規定,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

共財也必然導致“同爨”(音篡,意為燒火做飯),"同爨" 是用共同的鍋灶一起燒火做飯、同爨而食的意思。就廣大平民家庭來說,分鍋做飯,一般是分家的前兆,或是分了家的標誌。如果不分家,通常都是一個鍋燒火做飯、同桌合食的。因為這樣既可以節約糧食,又可以密切情感和共同在飯桌上商量點兒事情。就富貴的大家族家庭來說,同爨合食,是作為維繫累世同居的 一種手段,更重要的在於它的倫理道德效應和教育意義。

全家族同爨合食, 通常都要等人來齊了才開飯。不僅如此,凡是好吃一點的飯菜,一定“一昧必共",人人有份。

除了曰常生活中的會食外,平日不合食的家庭,在年節(有些大家族家庭還在每月初一、十五)以及婚、喪、祭日舉行宴會。此外,一些分居的家族親屬,也有每年定期會食的習俗, 這至少是從周代傳下的。總的來看,古代家庭的會食,主要是為了維系家族情感,會食的文化價值,大於經濟價值。它從一個特定的角度和方式,顯示我國傳統的倫理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