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签发了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落款鲜红的公章,把一位内地艺术工作者郭珍明的全部拍摄设备和素材,连同他的创作自由,一同没收。
理由很简单——也是荒唐到极致的——“擅自摄制电影”。
在这个国家,什么是“电影”?法律的定义很模糊,执法的手更是无限延伸。哪怕是一个艺术家的独立影像记录,只要触碰了中共的敏感神经,它就能把你划入“违法”的笼子里。
郭珍明的镜头,拍的是新疆维吾尔族的民间音乐和文化——那些被当局刻意边缘化、在宣传片里被涂抹成符号的真实声音。
于是,这场针对个人艺术创作的查封行动,就这样在新疆发生,并迅速延伸到网络封锁、舆论噤声。
这不是一次孤立的执法,而是一套早已运行多年的文化管控机制的又一次精准打击。
事件经过:从查封到起诉


郭珍明的案件有着清晰的时间线:
2025年2月24日
乌鲁木齐市文旅局认定郭珍明“未经许可摄制电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
处罚内容包括:罚款75,000元,没收全部拍摄设备与素材。
查封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雅安东街某大厦2314号。
官方理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期限
从2025年2月24日至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签字,附加物品清单。
2025年8月8日
郭珍明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及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质疑处罚违法。
法院当天立案,并向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新0105行初195号。
两份官方文件,证明这并非“传言”或“误会”,而是有案号、有处罚、有诉讼的真实案件。
人物背景:一个艺术家的多重身份
郭珍明,1980年生于湖南邵阳,2003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2007年获得云南大学美术学硕士学位。

2007年至2009年,他曾任新疆艺术学院美术系讲师,之后辞职,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活跃在北京与乌鲁木齐之间,从事艺术创作、摄影、策展。
他的作品主题跨度很大,但始终有一个内核:记录真实的人与社会。
他曾关注“铁链女事件”,发声反对人身买卖与性别暴力;也曾在“白纸运动”期间公开支持年轻一代的抗争,2023年11月因此被行政拘留15日。
郭珍明与新疆的渊源更深:他不仅生活过多年,还对维吾尔族的民间音乐和文化有着长期的采录兴趣。他的镜头并不华丽,却直击真实,这恰恰是中共最害怕的东西。
制度对撞:法律的保护与法律的反噬

1. 立法初衷
2017年施行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立法目的本应是“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鼓励多元创作、保护创作者权益。
然而,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摄制电影”,在实践中被行政机关扩大解释。
2. 执法现实
在郭珍明案中,当局直接将个人的纪录片拍摄定性为“摄制电影”,并以此为由查封、罚款、没收。
这是一种典型的“法律反噬”——原本用来保障文化多样性的法律,被反过来当作打压文化表达的工具。
3. 国际对比
在自由社会,纪录片创作是公民表达的一部分,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
而在中国,法律条款可以随时被权力机关解释成限制令,尤其在新疆这样的高压地区,任何涉及少数民族真实生活的镜头,都可能被扣上“政治风险”的帽子。
文化界与法律界反应
此案一出,法律界有人指出,这可能是2017年以来中国首例因个人拍摄被处罚的案例,具有极强的标志性。
文化界则担忧,这将形成寒蝉效应——独立纪录片创作者、民间文化记录者、甚至普通摄影爱好者,都可能因为一个模糊的定义而被查封、罚款。
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艺术评论人说:
“郭珍明的遭遇,意味着艺术创作在中国已经失去了最后的灰色地带。连记录一首民歌,都需要政治审批,这是一种文化死刑。”
被判刑的,不只是一个人
郭珍明案,不只是一个艺术家的个人劫难,而是整个中国社会文化生态的又一次塌陷。
在这样的制度下,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庸,文化成了政治的奴隶,真实成了禁忌的代名词。
如果一个人用镜头记录民歌都要付出被查封、被罚款、被封杀的代价,那么下一个被判刑的,可能就是任何一个拿起手机的人。
郭珍明的案件,正在提醒所有人:中共的文化管控不是在保护文化,而是在扼杀文化;它的目标,不是让人们歌唱,而是让人们闭嘴。
作者:顾行真
2025年8月13日